附则 本条款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条款(部分修订)于 2025 年 9 月 1 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条款的适用)
- 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及附随本条款第三十九条的附属细则(以下合称“条款等”)的规定,向承租人租赁机动车(以下称“租赁汽车”)。承租人应理解并同意本条款等后进行租赁。承租人若根据第八条第三款指定了不同于本身的驾驶员,则应向该驾驶员传达本条款等中有关驾驶员的部分,并要求其遵守。关于条款等未规定的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或一般习惯处理。
- 在不违反合同条款的宗旨、法律法规、行政通知以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我公司可接受特别约定。如达成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将优先于本合同条款。
第2章 预订
第2条(预约的申请)
- 承租人可以通过在租用汽车前,通过另行规定的方法,就本条款及价格表等同意,明确说明车辆类别、租车开始日期和时间、租车地点、租车期限、还车地点、驾驶人、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附属品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称“租赁条件”),来申请预订。
- 在承租人提出预订申请时,除根据第36条第1款规定进行代为租赁(包括代替租赁车辆作为替代车辆出租的情况)的情况下,本公司原则上将在本公司拥有的租赁车辆范围内接受预订。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式(如在线支付)提前支付第11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费和选购费的全额(以下称“预订押金”),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
第3条(预订变更)
- 借用人如欲变更前条第一项之借用条件,应事先取得我方之承诺。
第四条(预订取消等)
- 承租人可以通过另行约定的方式解除预约。
- 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取消预订时,承租人应按本条第3款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订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已收取预订押金的,扣除该手续费后将剩余金额退还给承租人。另外,若在预订的租车开始时间过后30分钟仍未开始办理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的签署手续,则视为承租人取消了预订。
- 取消手续费将根据承租人提出取消预订的时间到预订的提车开始时间之间的剩余时间,按照附表计算。取消手续费将以预订时支付的预订定金为基准。
- 借受開始まで168時間(7日間)より前:なし
- 借受開始まで168-120時間(7-5日間)のうち:予約申込金の20%
- 租借开始前120-72小时(5-3天)内:支付35%的预订押金。
- 借出开始前72-48小时(3-2天):预订押金的50%
- 租赁开始前48-24小时(2-1天):预订押金的70%
- 在借入开始前的24小时(1天)内:预订押金的90%
- 借入开始后:预约订金全额
- 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取消预约,或未缔结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此情况包括因本公司方便、事故、盗窃、未归还、召回、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事由。
第五条(替代租赁汽车)
- 在本公司无法将预约车型的租赁汽车租借给承租人时,本公司可提议租借与预约车型不同的租赁汽车(以下称“替代租赁汽车”)。
- 如果承租人同意前款的请求,我公司将以与预订时相同的租赁条件(不包括车型级别)提供替代车辆。如果替代车辆的租赁费高于预订车型级别的租赁费,则按预订车型级别的租赁费收取;如果低于预订车型级别的租赁费,则按替代车辆的车型级别的租赁费收取。
- 承租人有权拒绝根据第一款提供替代租赁汽车或取消预订。
- 前款情形下,第一款借出不能的原因归责于承租人以外的人时,按照第四条第四款的预约取消处理,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押金。
第六条(免责)
- 本公司及承租人,除本条款第4条及第5条另有规定外,就预订被取消或租赁合同未予签订,双方相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预约业务代办)
- 借款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委托处理预订业务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简称“代理商”)申请预订。
- 缔约人对代理商进行前项的申请,能够仅对该代理商申请预约的变更或取消。
第三章 贷出
第八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 承租人明确告知记载于第二条第一项的关于租赁的条件,我公司将明确出租的条件,例如本规约、费率表等,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不存在可供租赁的车辆,或承租人或驾驶员符合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各款任意一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 承租人与本公司订立租赁合同时,应按照第11条第1款规定支付租赁费用。
- 我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基本通知(注1),在租赁簿(租赁原票)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的租赁凭证上记载驾驶员的姓名、住址、驾驶证种类及驾驶证(注2)号码,或附上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除要求承租人出示承租人指定的驾驶员(以下称“驾驶员”)的驾驶证外,有时也会要求提交其复印件。此情况下,承租人如为驾驶员,应出示本人的驾驶证或提交其复印件;如承租人与驾驶员不同,则由承租人负责出示该驾驶员的驾驶证或提交其复印件。
(备注1) 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是指国土交通省汽车交通局长通知《关于租赁汽车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号 平成7年6月13日)的2.(10)和(11)。
(注2) 驾驶证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9条附表样式第14格式的驾驶证,或者该法第95条之2第4款的驾驶证信息记录个人号码卡。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证或者外国驾驶证,参照驾驶证办理。另外,出示驾驶证信息记录个人号码卡时,如果无法确认其特定驾驶证信息,将拒绝出租。
- 在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际,除要求承租人及驾驶员提供驾驶执照外,还可能要求提供可确认身份的证件,并且可能会复印所提交的证件。
- 我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会要求提供承租人及驾驶员在承租期间用于联络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们可能会要求承租人通过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9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 当事人或驾驶员有以下任一情况时,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 不提供用于租赁车辆的驾驶执照,或者在公司要求时,拒绝提交该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复印件。
- 酒気帯び運転とみなされる場合。
- 被认定呈现有麻药、兴奋剂、稀释剂等引起的中毒症状时。
- 在没有儿童安全座椅的情况下搭载六岁以下的小孩。
- 经认定为属于暴力团或暴力团相关团体成员或关系人,或属于其他反社会组织者。
- 当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 预订时指定的驾驶员与签订租赁合同时的驾驶员不符时。
- 过去的出租中,有拖欠出租费的记录。
- 在过去的租赁中,发生了第17条各款所列行为。
- 在过去的租赁(包括其他租车公司提供的租赁)中,发生第18条第6款或第25条第1款所列事实时。
- 过去的出租中,曾因违反出租条款或保险条款而导致汽车保险不适用的情况。
- 在与我公司进行交易时,对本公司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或言语,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
- 散布谣言,或使用欺诈或暴力损害本公司信誉或妨碍本公司业务时。
- 当未满足明确表示的条件时。
- 在前两项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已经和本公司成立了预定,则此预定作取消处理,借款人依照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支付预定取消手续费给本公司。
第10条(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 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赁费,本公司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汽车时成立。本公司已收取预约保证金的情况,该预约保证金将在支付租赁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时予以充抵。
- 前款的交付应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租赁开始日期,在同款明确规定的租赁地点进行。
- 如果承租人提出修改本条款第2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条件,或进行了修改,导致租赁费用产生差额且费用增加,则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支付差额。另一方面,如果修改导致租赁费用减少,本公司将向承租人退还差额。
第11条(租赁费)
- 租赁费是指以下各项的总额,本公司将在费率表中明确记载各项金额或计算依据。
- 基本料金
- 送货费
- 特别营业费
- 可选费用
- 燃料费或充电费
- 其他费用
- 基本车费将按照本公司在租赁车辆交付时向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兵库县为神户运输监理部兵库陆运部长,冲绳县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以下在第14条第1款中也一样)申报并实施的费率收取。
- 第2条により予約をした後に貸渡料金を改定したときは、予約時に適用した料金と貸渡し時の料金とを比較して低い方の貸渡料金によるものとします。
- 贷款费用的相关规定将在细则中详述。
第12条(借受条件の変更)
- 承租人如欲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变更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承租条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同意。
- 如因依前款规定变更借入条件致使本公司出租业务受到阻碍时,本公司有权不予同意此项变更。
- 如果承租人未经我方同意,擅自更改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还车时间或地点,导致我方在还车时无法与承租人或驾驶员共同在场确认车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方确认该车辆存在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损坏,承租人也应根据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费率表向我方支付相应损害的赔偿金或营业损失补偿金。
第13条(检查、维护和确认)
- 我公司将提供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及维修〕所规定的检查,并实施必要的维修并充满电的租赁汽车。
- 本公司将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与维护〕的规定,对包括根据本法第36条第1项规定接受的代理租赁车辆在内的所有车辆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维护。
-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确认前两款的检查维修已实施,并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表对车体外观及附件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不存在维修不良,以及租赁汽车符合租赁条件。
- 在前款中确认租赁车辆存在维修缺陷时,我公司将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14条(租赁凭证的交付、携带等)
- 在本公司交付租车之前,本公司将根据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制定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向租车人提供一份记载必要事项的租车证。
-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期间,必须携带(包括通过电子记录形式携带)前项规定的出租凭证。
-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遗失租赁凭证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15条(管理責任等)
-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对租赁车辆自交付起至返还给本公司之期间(以下称为“使用中”)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负责使用和保管。
-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车辆期间,就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收费停车场或其他收费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承租人或驾驶人应自行负责并支付给提供该收费服务的服务方。
- 如果本公司收到前款所述付费服务提供者因租车费用未缴等原因,要求本公司提供租用车辆的车牌号码及时间,并查询承租人信用信息的要求,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向该请求者提供承租人的个人信息。
第16条(日常点検整備)
-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在每次使用前,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二〔日常检查与维护〕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第17条(禁止行为)
-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 未经我公司许可,也未经道路运输法等法律法规许可,将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或类似目的。
- 将租赁的车辆用于租赁合同规定以外的用途,或者将车辆交给除租赁合同中记载的驾驶员及本公司许可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驾驶。
- 将汽车转租、用作其他担保物或从事任何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 伪造或变造租赁汽车的车辆登记牌照或车牌,或改装、改建租赁汽车等改变其原状的行为。
- 未经本公司许可,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各种测试、比赛、牵引或推挤其他车辆。
- 违反法令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使用租赁汽车。
- 未经我方同意,为租赁车辆购买损害保险。
- 将租来的汽车带出日本。
- 因不当操作电动汽车或充电器而损坏、弄脏电动汽车或充电器。
- 违反其他第八条第一款的借款条件。
第18条(违法停车的措施等)
-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而发生违章停车的,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主动前往违章停车所在地的管辖警察署,当即自行缴纳违章停车罚款等费用,并承担违章停车产生的拖车、保管、领取等一切相关费用。
- 当公司接到警方关于租车违章停车的通知时,应联系承租人或驾驶人,尽快将租车移走或取回,并指示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租车期满时或我公司指示的时候到处理的警察署处理违章。承租人或驾驶人应遵守此规定。此外,如果租车被警方移走,我公司可以根据我公司的判断,自行从警方处取回租车。
- 在发出前款指示后,本公司将根据其判断,通过交通违章通知书或缴纳单、收据等确认违章处理情况,如未处理,则将继续向承租人或驾驶人发出前款指示,直至处理完毕。此外,本公司将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签署本公司规定的、承认其存在违章停车事实并愿意到警察署等接受法律处理的特定文件(以下简称“确认书”),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予配合。
- 在必要情况下,本公司将与警方合作,提供行驶证和租赁合同等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以追究承租人或驾驶人因违规停车而产生的责任。此外,本公司可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款规定的解释书、陈述书及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告事实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驾驶人同意遵守此规定。
- 如果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关于缴纳违规停车罚款的命令,并且本公司缴纳了违规停车罚款,或者承担了寻找承租人或驾驶员所产生的费用、或移动、保管、取回车辆等所产生的费用,则本公司将向承租人请求以下金额(以下称为“停车违规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在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停车违规相关费用。
- 放置違反金相当額
- 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停车违规罚款
- 探索费以及车辆的移动、保管、提取等费用
- 当公司收到前款违规停车罚款缴纳通知时,或者承租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款规定的全部催缴金额时,本公司将采取将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信息注册到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赁汽车协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租协系统”)等措施,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1款的规定需要支付非法停车罚款等,且承租人或驾驶员不遵从本公司根据第2款发出的处理违章的指示,或不遵从本公司根据第3款要求签署的承认书,则本公司可向该承租人收取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停车违约金(在下一款中称为“停车违约金”),用于抵扣第5款所规定的滞纳金和停车违约金。
- 尽管有第6项的规定,但在本公司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全额停车罚款及第5项第3款所规定的费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不采取实名制协会系统注册等措施,或者删除已在实名制协会系统中注册的数据。
- 如果借款人支付了根据第五条要求支付的金额,并且由于借款人或驾驶员后来支付了停车违规罚款或被提起公诉,导致违规停车缴费通知被取消,我公司收到了退款,我公司将仅退还已收到的停车违规相关费用中相当于违规停车相关金额的部分。即使根据第七条我公司收取了停车违规费用,也将适用同样的情况。
- 根据第 6 条规定,倘若在全协系统中登记后,因罚款已缴纳等原因导致怠慢违章罚款缴纳命令被取消,或我司依照第 5 条规定提出的请求金额已全额支付给我司时,我司将删除在全协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第19条 (GPS 功能)
-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若租用车辆配备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功能”),车辆的当前位置、行驶路线等信息将被记录在公司规定的系统中,且公司将出于以下目的利用该记录信息。
- 为了在租赁合同结束时确认已将租赁汽车归还至指定地点。
- 为确认租用汽车的当前位置等,当符合第25条第1款规定时,或在租赁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租用汽车管理及履行租赁合同时。
- 为以无法识别或区分个人的形式,利用于营销分析,以提高提供给借用者及驾驶员的商品、服务等的品质,及提高顾客满意度。
- 借受人及驾驶员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或根据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要求或命令时,本公司可能在必要范围内披露根据前款GPS功能记录的信息。
第20条(行车记录仪)
-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如果租赁汽车装有行车记录仪,则会记录承租人及驾驶员的驾驶状况,并且本公司将出于以下目的使用该记录信息。
- 万一事故が発生した場合、事故発生時の状況を確認するために。
- 为确认承租人及驾驶员的驾驶情况,在认为有必要为租赁车辆管理或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等目的时。
- 为以无法识别或区分个人的形式,利用于营销分析,以提高提供给借用者及驾驶员的商品、服务等的品质,及提高顾客满意度。
- 借用人及驾驶员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当本公司被要求披露,或收到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披露请求/披露命令时,本公司可能会在必要范围内披露由前款所述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信息。
第五章 返还
第21条(返还责任)
-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在租赁期满时,将租赁车辆交还至公司指定的还车地点。
- 承租人或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应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 承租人或驾驶员,因不可抗力(如天灾)导致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辆时,承租人及驾驶员无需对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责。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二条(返還時の確認等)
-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监视下归还租赁汽车。此时,除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外,应按交付时的状态归还。
-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在归还租赁车辆时,确认租赁车辆内无承租人、驾驶人或同乘人的遗留物品。
第二十三条(借受期間変更時の貸渡料金)
- 承租人如果根据第12条第1款变更租赁期,则应支付变更后租赁期和返还时间所对应的租赁费。
第二十四条(返還场所等)
- 承租人就依第12条第1项变更租赁期间时,应支付变更后还车点相符的租赁费用。
第二十五条(不返還となった場合の措置)
-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租赁期满后未将租赁汽车归还至规定地点,且未响应我方还车要求,或因承租人失联等原因被认定为未归还,我方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提起刑事诉讼,并向日本全国租赁汽车协会报告未归还情况,以及在全协会系统中进行登记,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 当公司在出现前款所列情况时,为确认租赁车辆的下落,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承租人或驾驶员的家人、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问询调查、启动GPS功能等必要的措施。
- 如果发生第一项所述情况,承租人应赔偿本公司遭受的损失,并负担租赁车辆的回收以及寻找承租人或驾驶员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盗难时的措施
第26条(故障発見時の措置)
- 承租人或驾驶人发现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并与我司联系,遵循我司的指示。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时的措施)
-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发生与租赁汽车相关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驾驶,并根据法律要求采取措施,无论事故大小,并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将事故情况等报告给我司,并遵从我司指示。
- 基于上一期指示进行的汽车租赁维修,除非得到我方认可,否则须在我方或我方指定的工厂进行。
- 就事故事宜,协助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所需文件等。
- 在就事故与对方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时,应事先获得本公司的认可。
-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采取前款措施的基础上,还应自行负责处理和解决事故。
- 我方将就事故处理向借车人或驾驶人提供咨询,并协助解决事故。
- 本公司将记录配备行车记录仪的车辆在发生冲击或急刹车等情况下的状态,旨在确认事故发生时的状况。
- 本公司将在认为有必要时,采取前款记录的核查等措施。
第28条(盗難发生时的措施)
-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汽车期间发生盗窃或其他损失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报案。
- Immediately report the damage situation etc. to our company and follow our instructions.
- 就盗窃及其他损害,应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保险公司的调查,并及时提交要求的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称“故障等”)导致租赁车辆无法使用时,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 承租人应承担前款情况下的租车提取及维修等相关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但是,故障等属于第三款或第五款规定情形的,本公司不在此限。
- 如果故障等是在交付前存在的缺陷、故障或租赁车辆不符合租赁条件,则视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从本公司获得替代租赁车辆。另外,替代租赁车辆的提供条件,准用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
- 如果承租人未能获得前款所述的替代租赁车辆,我司将全额退还已收到的租赁费用。如果我司未能提供替代租赁车辆,也将同样处理。
- 如果因非承租人、驾驶员或我方任何一方可归咎的原因发生故障等,我方将把已收取的租赁费中扣除租赁期限内(从租赁开始到租赁合同结束)的租赁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承租人。
- 承租人不得就因未能使用租赁车辆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我方提出除本条规定措施以外或除本条规定慰藉金以外的任何索赔,除非该故障是由于我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第七章 赔偿及补偿
第三十条(赔偿及营业补偿)
- 承租人因使用租赁车辆而对本公司租赁车辆(包括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代为租赁的车辆)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或驾驶人负责赔偿。但因承租人或驾驶人不可归责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 根据前款规定,借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对于因事故、盗窃、故障、租赁车辆的污损、异味等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该租赁车辆造成的损失,将按照收费表规定进行损害赔偿或营业损失补偿。
- 承租人或驾驶人因其故意或过失,在使用所租赁的租赁汽车(包括根据第36条规定代为交付的租赁汽车)时,对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赔偿该损害。
-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人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等情况,对于因肇事逃逸(肇事者不明的事故)或第三方恶意行为(涂鸦、损坏、轮胎漏气等)造成的租赁汽车的损失,承租人也应根据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承租人妥善履行了向警察报案以及迅速向本公司报告等义务,则其责任可能被免除部分或全部。
第31条(保险及赔偿)
- 当承租人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驾驶人依照前条第三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时,根据本公司就租赁车辆订立的损害保险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互助合同,或者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将支付如下限额内的保险金或补偿金。
- 人身傷害:每人限额无限制(免赔额5万日元)
- 物損補償:每次事故无限制(免赔额 5 万日元)
- 乘客赔偿:每人无限制(免赔额5万日元)
- 如果发生保险条款或保障制度的免责事由,则不支付第一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补偿金。
- 保险金或补偿金不予支付的损失,以及依照第一项规定不予支付的保险金额或补偿金以外的损失,由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但是,因根据《应对特大灾害特别财政援助等法律》(1962年法律第150号)第2条指定的特大灾害造成的租赁车辆的灭失、毁损或其他损害,承租人或驾驶人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外,无需承担该损害赔偿。
- 尽管有前三项的规定,但如果本公司支付了借款人或驾驶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借款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向本公司偿还本公司支付的金额。
- 第一项规定的损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或损害赔偿责任互助的互助费金额包含在租赁费中。
第八章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32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 当公司在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款,或者在本条款第9条第1款各号之一的情况下,无需任何通知或催告,即可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立即返还租赁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不予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
- 借款人如发生前款所述解除情形,应赔偿本公司遭受的损失。
第33条(中途解约不可)
- 租赁期内، 承租人不得因自身原因解除租赁合同。
- 但是,承租人如希望变更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返还时间和返还地点,须在取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变更。在此情况下,因变更而产生的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在归还租赁汽车时一次性结清。
第九章 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 我们获取和使用借款人或驾驶员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 根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已获得租赁汽车业务许可的经营者,将履行在签订租赁合同之际制作租赁证明书等业务许可条件所规定的事项。
- 为了通过发送宣传广告、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驾驶员介绍本公司经手的租赁汽车、二手车及其他商品,提供相关服务,以及举办各种活动、促销等。
- 为在订立租赁合同之际,对承租申请人或驾驶员进行本人确认以及审核是否可以订立租赁合同。
- 为目的是对本公司处理的商品及服务的企划开发、或客户满意度提升方案的探讨,对借受人或驾驶员实施问卷调查。
- 为了统计性地汇总、分析个人信息,并将其加工成无法识别、确定个人的统计数据。
- 在为第一条各款未规定的目的获取承租人或驾驶员的个人信息时,将预先明确告知其利用目的。
第三十五条(个人信息注册及利用同意)
- 承租人同意,如承租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驾照号码等个人信息将会在全日本出租汽车协会系统(全レ協システム)中登记,登记期限不超过7年,且该信息将被一般社团法人全国出租汽车协会、各地区出租汽车协会以及这些协会的会员出租汽车运营商用于签署租赁合同时的审查。
- 若我公司被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项命令缴纳逾期停车罚款
- 如果未全额支付归属于我方第18条第5款规定的停车违规相关费用
- 在认定有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不返还情况时
- 如果驾驶员符合前款第3项的情况,关于驾驶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执照号码等个人信息,将在全协租赁系统上登录,期限不超过7年,并由前款所述的租赁公司在缔结租赁合同时用于审查。
第10章 杂则
第36条(代理借款)
- 如果本公司无法按照申请人的意愿提供所需车型、车名或款式的租赁汽车(包括在受理申请的营业所没有配备租赁汽车的情况),则本公司经与申请人确认并取得其同意以下事项后,可从其他租赁汽车经营者处提供租赁汽车并将其出租给申请人,即使在本协议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下亦是如此。(这称为“代理租赁”。)
- 在发生事故、故障等问题时,如果本公司章程比提供租赁汽车的经营者的租赁合同更对使用者有利,则适用本公司章程。
- 租赁凭证应为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格式。
- 提供的租赁汽车经营者的租赁条款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附在附件中。
- 代理貸渡しをする場合には、当該レンタカーを提供したレンタカー事業者の貸渡約款を適用するものとします。
- 在办理代租业务时,基本通告中规定需提供“租赁凭证”,该凭证可采用提供该租赁汽车的经营者制定的样式,或者采用本公司另行制定的代租业务专用样式。
- 在进行转委托租赁的情况下,对于已出租的车辆,若发生故障或其他故障,本公司将如同租赁自营车辆一样,在协助车辆提供者进行维修等手续的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承租人或驾驶员的便利。
第三十七条(抵销)
- 如果本公司对借款人有基于本条款的任何金钱债务,本公司可以随时用借款人对本公司在任何方便的场合的任何金钱债务来抵消。
第38条(延迟损害赔偿金)
- 借款方及本公司如未能履行本条款下的金钱债务,须依法方向对方支付年利率14.6%的违约金。
第39条(细则)
- 本公司可以另行制定本条款的细则,该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40条(重要事項の情報提供)
- 我们将努力在租赁前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向承租人提供有关以下重要事项的信息:《条款》中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营业损失赔偿责任内容、我公司的保险或赔偿制度内容和条件,以及承租人在发生故障、事故、盗窃、非法停车和延迟归还时应采取的措施。
- 承租人应努力理解合同条款等的内容。
第41条(規約などの掲示等)
- 我方将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借款人出示条款等。
- 在本公司营业店铺内,向公众展示(包括通过电子设备如显示屏进行显示)。
- 方便在网站等处查看
- 书面(包括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提交
- 本公司将通过发行的小册子、价目表等向承租人提供条款等的概要。修改时也同样适用。
第42条(条款等的变更)
- 我们可以修改这些条款。如果修改这些条款,我们将适当地通知您,例如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修改条款的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内容以及生效日期。
第43条(合意管辖法院)
- 就本条款所规定之权利和义务产生争议时,不论诉讼金额大小,本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或营业场所所在地之简易法院将作为管辖法院。
